领事认证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应根据文件的公证地及认证地,按照驻越使领馆领区划分,向相应的使领馆递交认证申请。递交至大使馆的申请必须经过越南外交部领事局认证。如未能按照领区划分递交申请,该申请可能会被拒绝受理。

  (二)文书内容和办理程序必须真实、完整、合法,不得有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及以上的,应装订成册,采用火漆加封或加盖骑缝章或钢印等方式确保不易被拆换,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如有程序不完整、格式不规范、含不合法内容、文件有涂改、拆换等问题,使馆不予认证。

(三)用于到中国内地结婚登记的无配偶(未婚)声明或证明,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用于来华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财产、收入和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书,自公证之日起至申请收养登记之日止(不含中国收养中心审理时间),6个月有效。超出有效期的文书,使馆不予认证。

(四)经领事认证过的文书,不得任意拆装或涂改。因申请人自行拆装或涂改文件引起的问题及相关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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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节假日除外)
递交申请时间:9:00至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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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电话: 024 3275 3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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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认证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应根据文件的公证地及认证地,按照驻越使领馆领区划分,向相应的使领馆递交认证申请。递交至大使馆的申请必须经过越南外交部领事局认证。如未能按照领区划分递交申请,该申请可能会被拒绝受理。

  (二)文书内容和办理程序必须真实、完整、合法,不得有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及以上的,应装订成册,采用火漆加封或加盖骑缝章或钢印等方式确保不易被拆换,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如有程序不完整、格式不规范、含不合法内容、文件有涂改、拆换等问题,使馆不予认证。

(三)用于到中国内地结婚登记的无配偶(未婚)声明或证明,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用于来华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财产、收入和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书,自公证之日起至申请收养登记之日止(不含中国收养中心审理时间),6个月有效。超出有效期的文书,使馆不予认证。

(四)经领事认证过的文书,不得任意拆装或涂改。因申请人自行拆装或涂改文件引起的问题及相关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