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款

一、 免責聲明

簽證申請中心盡力確保本網站內容準確無誤,但不對網站內容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證。簽證申請中心有權在未預先通知的情況下更改網站內容及網站介紹的服務與價格。網站內容可能過期,但簽證申請中心不承諾對以上內容進行更新。

網站內容不受任何附加條件、承諾及其他任何條款約束下按所呈現內容提供。為此,簽證申請中心在法律許可的最大範圍內提供此網站,原則是:簽證申請中心免除所有訴訟、保證和條件以及包括但不限於法律暗示的條件的其他條款的約束。這些法律暗示的條件可能對網站中除本免責聲明外其他內容具有法律效力。 

二、服務協定

第一條 定義

1.1 “使館”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

1.2 “總領館”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總領事館。

1.3 “其他領事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館、領事辦公室等機構。

1.4 “使領館”是指使館(或/和)總領館(或/和)其他領事機構。

1.5 “中國簽證申請服務中心”是指按照符合使領館規定的工作流程,為客戶提供相關證件申請事務性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簽證申請中心”。

1.6 “客戶”是指向簽證申請中心遞交中國簽證申請的申請人本人或其委託的協力廠商,包括:個人、旅行社或其它代理機構。

1.7 “客戶資料”是指客戶提交給簽證申請中心的,以便簽證申請中心向其提供服務所需的紙質、電子介質或其他形式的材料、資訊等。

1.8 “個人資訊”是指客戶遞交申請資料中記載的有關個人的一切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出生地、婚姻狀況、國籍、護照資訊、聯繫電話、個人疾病記錄、個人犯罪記錄、家庭住址、工作地點、家庭成員資訊、視頻錄影、電話錄音、郵件記錄等可能涉及個人隱私的資訊.

1.9 “網站”是指專門為客戶提供資訊發佈、線上填寫申請表、線上預約、辦理狀態查詢等各類線上服務的、位址為www.visaforchina.org的互聯網網站。

1.10 “基本服務”是指簽證申請中心提供給客戶的、與簽證申請直接相關的服務。

1.11 “延伸服務”是指簽證申請中心為方便客戶而提供的基本服務以外的其它服務。

1.12 “簽證費”是指簽證申請中心按照使領館規定的標準,代使領館向客戶收取的,應向使領館繳納的領事規費,包括但不限於簽證費、簽證加急費等。

1.13 “申請服務費”是指簽證申請中心向客戶提供基本服務而向其收取的費用,此費用不包括向客戶提供延伸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1.14 “取證單”是指簽證申請中心受理客戶提交中國簽證的憑證,也作為客戶向簽證申請中心取回護照、簽證等證件的唯一憑證。 

第二條 關於簽證申請中心的基本服務範圍

2.1 接待客戶,按照使領館的要求整理各類申請材料。

2.2 為客戶提供有關中間事務性服務,包括基本資訊錄入、在簽證申請中心和使領館之間傳遞護照、簽證和客戶資料等。

2.3 按照使領館的要求代收代繳簽證費,代使領館把護照與簽證發還給客戶。

2.4 通過網站、接待大廳諮詢台、諮詢電話、傳真或電子信箱等,按照使領館的要求,及時發佈和傳遞有關簽證政策資訊。

2.5 簽證申請中心在此特別聲明,有關簽證申請的審查、批准、拒簽及簽證製作等政府職能均屬於使領館的專屬職權,簽證申請中心對此不向客戶負擔任何承諾、保證、解釋或者其它法律義務。

第三條 關於接受簽證申請服務須知

3.1 客戶已明知並在此確認,簽證申請中心不參與中國簽證的審批程式,使領館根據中國有關法律和規定決定是否頒發簽證、頒發何種簽證及簽證的有效期、停留期和入境次數;無論使領館是否批准客戶的簽證申請,客戶均須向簽證申請中心交納申請服務費,此費用為不可退還之款項。

3.2 客戶可以通過網站或者諮詢電話向簽證申請中心進行諮詢。客戶應當知悉,簽證申請中心非官方機構,其對客戶提供的諮詢是依據對客戶問題的單方面理解以及所瞭解和掌握的有限資訊而提供的免費諮詢,旨在為客戶申請簽證提供説明,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理解為對客戶做出了任何承諾、保證或者負擔其他法律義務。

3.3 客戶應向簽證申請中心提交簽證申請所需的客戶資料,並保證所有資訊均真實可靠完整。客戶應當明知並同意,簽證申請中心對客戶資料的受理並不意味著這些客戶資料已經充分,在任何情況下,使領館均有權要求客戶補充其認為必要的客戶資料或要求申請人本人到使領館面談。

3.4 客戶在取得簽證申請中心出具的取證單時,應仔細檢查其所載明的內容,確保無誤。如發現有誤,客戶應及時告知簽證申請中心,簽證申請中心將儘快予以修改。

3.5 客戶在領取簽證時,應核對簽證所載內容,確保無誤。如發現有誤,客戶應及時告知簽證申請中心,簽證申請中心將盡力協助客戶修改、換發簽證。客戶已明知,如果因為客戶自身的原因導致簽證記載內容錯誤,則修改或換發簽證會發生新的費用。

3.6 為保證服務安全和服務品質,簽證申請中心安裝了網路監控系統和電話錄音系統,客戶在簽證申請中心的舉動以及與簽證申請中心之間的電話內容均有可能會被記錄並保存下來。客戶在此明知並同意接受前述安排。

3.7 除非簽證申請中心另有通知,否則客戶應當于簽證有效期屆滿前領取護照簽證;逾期未領取的簽證申請中心不再承擔其保管義務;簽證有效期屆滿,或者,自使領館做出核發或者拒發簽證決定之日起365日後,簽證申請中心有權將有關證件提交使領館,由使領館作相應處理。

第四條 關於個人資訊的使用與保護

4.1 客戶在此同意並確認,無論其通過網路、直接或者委託協力廠商遞交給簽證申請中心的個人資訊,均可以按照本條約定被採集、傳輸、存儲、處理和使用。

4.2 為了處理客戶的簽證申請,簽證申請中心須通過客戶提交的申請材料對相關的客戶個人資訊進行採集並錄入系統。

4.3 簽證申請中心會通過電話、電子郵件、傳真、申請材料(含護照、照片)、網上填表系統、網上預約系統、監控系統等媒介採集客戶的個人資訊。

4.4 個人資訊將通過簽證申請中心的專有管道提交給使領館並可能被傳輸至和存儲在客戶居住國以外的國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

4.5 個人資訊,包括視頻錄影、電話錄音、電子資訊等,可能被簽證申請中心在有必要時(如因當地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要求或內部服務監督需要等)提取使用。

4.6 客戶提供的紙質資訊,將轉交至使領館保存。簽證申請中心將採取物理或電子形式保存客戶資訊,並採取合理的管理措施防止客戶資訊洩露和未經授權的使用,確保正確使用所有資訊。

4.7 簽證申請中心將根據當地法律規定,採集、傳輸、存儲、處理和使用所有的客戶資訊,目的是為了履行簽證申請中心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包括但不限於申請中國簽證。

4.8 簽證申請中心將採取各種合理措施保護客戶個人資訊和證件的安全,但不承擔向使領館送辦、自使領館取回過程中因自然災害(天災)等不可抗力、意外、盜竊等導致的後果。 

第五條 關於責任

5.1 如果客戶提交的護照、文書是在簽證申請中心保管過程中丟失或損毀的,簽證申請中心將承擔申請人通過正常程式向本國護照管理部門申請補辦護照或重新申辦文書時所交納的相關合理費用,簽證申請中心將在收到申請人提供的有關付款憑證時支付該費用,但本約定不代表簽證申請中心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5.2 客戶應當根據出行或使用計畫合理地安排提交簽證申請的時間,在任何情況下因客戶提交申請的時間安排不合適,或者,使領館審批結果,導致客戶出行或使用計畫受到任何影響的,簽證申請中心均不對此承擔任何責任。

5.3 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除本協議中明確規定的條款和保證之外,簽證申請中心不接受其他任何有關簽證申請服務的明示或暗示的條件和保證。當法律排斥這些除外責任時,並認為本條款中暗示某些條件或保證(以下簡稱“隱含條款”)時,簽證申請中心對此類“隱含條款”的違反僅承擔有限責任,且有權在以下一項或多項中選擇承擔責任的方式:

(1)重新提供相關申請服務;

(2)重新申請所產生的費用;

(3)客戶向本國管理部門或機構支付的相關服務費用(需提供付款憑證)。

5.4 客戶承認並同意,簽證申請中心在任何情況下均無需對客戶或其他通過客戶所主張的間接、偶然、特定(或/和)連帶損失,或者,在機會、商業、商譽、停業方面的損失承擔責任,不論該損失是否與簽證申請服務有關,也不論是否是由於簽證申請中心管理人員、職員、雇員或代表錯誤、遺漏或者失誤造成的。

5.5上述規定受簽證申請中心所在地法律管轄,如出現與簽證申請服務相關的訴訟,應提交簽證申請中心所在地法院進行管轄和審理。

第六條 其它條款

6.1 簽證申請中心可能在不預先通知的前提下,修改、取消或收回一些或所有條款。如果不同意有關條款的變更,客戶可以拒絕簽證申請中心提供的服務。

6.2 客戶同意並確認,其已閱讀、理解並同意接受本協議所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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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時間:星期一到星期五 (節假日除外) 

香港中國簽證申請服務中心地址:灣仔告士打道151號資本中心20層               

聯繫方式:
電話號碼:29921999 
傳真號碼:29891116
電子郵件:hongkongcenter@visaforchina.org

法律條款

一、 免責聲明

簽證申請中心盡力確保本網站內容準確無誤,但不對網站內容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證。簽證申請中心有權在未預先通知的情況下更改網站內容及網站介紹的服務與價格。網站內容可能過期,但簽證申請中心不承諾對以上內容進行更新。

網站內容不受任何附加條件、承諾及其他任何條款約束下按所呈現內容提供。為此,簽證申請中心在法律許可的最大範圍內提供此網站,原則是:簽證申請中心免除所有訴訟、保證和條件以及包括但不限於法律暗示的條件的其他條款的約束。這些法律暗示的條件可能對網站中除本免責聲明外其他內容具有法律效力。 

二、服務協定

第一條 定義

1.1 “使館”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

1.2 “總領館”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總領事館。

1.3 “其他領事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館、領事辦公室等機構。

1.4 “使領館”是指使館(或/和)總領館(或/和)其他領事機構。

1.5 “中國簽證申請服務中心”是指按照符合使領館規定的工作流程,為客戶提供相關證件申請事務性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簽證申請中心”。

1.6 “客戶”是指向簽證申請中心遞交中國簽證申請的申請人本人或其委託的協力廠商,包括:個人、旅行社或其它代理機構。

1.7 “客戶資料”是指客戶提交給簽證申請中心的,以便簽證申請中心向其提供服務所需的紙質、電子介質或其他形式的材料、資訊等。

1.8 “個人資訊”是指客戶遞交申請資料中記載的有關個人的一切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出生地、婚姻狀況、國籍、護照資訊、聯繫電話、個人疾病記錄、個人犯罪記錄、家庭住址、工作地點、家庭成員資訊、視頻錄影、電話錄音、郵件記錄等可能涉及個人隱私的資訊.

1.9 “網站”是指專門為客戶提供資訊發佈、線上填寫申請表、線上預約、辦理狀態查詢等各類線上服務的、位址為www.visaforchina.org的互聯網網站。

1.10 “基本服務”是指簽證申請中心提供給客戶的、與簽證申請直接相關的服務。

1.11 “延伸服務”是指簽證申請中心為方便客戶而提供的基本服務以外的其它服務。

1.12 “簽證費”是指簽證申請中心按照使領館規定的標準,代使領館向客戶收取的,應向使領館繳納的領事規費,包括但不限於簽證費、簽證加急費等。

1.13 “申請服務費”是指簽證申請中心向客戶提供基本服務而向其收取的費用,此費用不包括向客戶提供延伸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1.14 “取證單”是指簽證申請中心受理客戶提交中國簽證的憑證,也作為客戶向簽證申請中心取回護照、簽證等證件的唯一憑證。 

第二條 關於簽證申請中心的基本服務範圍

2.1 接待客戶,按照使領館的要求整理各類申請材料。

2.2 為客戶提供有關中間事務性服務,包括基本資訊錄入、在簽證申請中心和使領館之間傳遞護照、簽證和客戶資料等。

2.3 按照使領館的要求代收代繳簽證費,代使領館把護照與簽證發還給客戶。

2.4 通過網站、接待大廳諮詢台、諮詢電話、傳真或電子信箱等,按照使領館的要求,及時發佈和傳遞有關簽證政策資訊。

2.5 簽證申請中心在此特別聲明,有關簽證申請的審查、批准、拒簽及簽證製作等政府職能均屬於使領館的專屬職權,簽證申請中心對此不向客戶負擔任何承諾、保證、解釋或者其它法律義務。

第三條 關於接受簽證申請服務須知

3.1 客戶已明知並在此確認,簽證申請中心不參與中國簽證的審批程式,使領館根據中國有關法律和規定決定是否頒發簽證、頒發何種簽證及簽證的有效期、停留期和入境次數;無論使領館是否批准客戶的簽證申請,客戶均須向簽證申請中心交納申請服務費,此費用為不可退還之款項。

3.2 客戶可以通過網站或者諮詢電話向簽證申請中心進行諮詢。客戶應當知悉,簽證申請中心非官方機構,其對客戶提供的諮詢是依據對客戶問題的單方面理解以及所瞭解和掌握的有限資訊而提供的免費諮詢,旨在為客戶申請簽證提供説明,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理解為對客戶做出了任何承諾、保證或者負擔其他法律義務。

3.3 客戶應向簽證申請中心提交簽證申請所需的客戶資料,並保證所有資訊均真實可靠完整。客戶應當明知並同意,簽證申請中心對客戶資料的受理並不意味著這些客戶資料已經充分,在任何情況下,使領館均有權要求客戶補充其認為必要的客戶資料或要求申請人本人到使領館面談。

3.4 客戶在取得簽證申請中心出具的取證單時,應仔細檢查其所載明的內容,確保無誤。如發現有誤,客戶應及時告知簽證申請中心,簽證申請中心將儘快予以修改。

3.5 客戶在領取簽證時,應核對簽證所載內容,確保無誤。如發現有誤,客戶應及時告知簽證申請中心,簽證申請中心將盡力協助客戶修改、換發簽證。客戶已明知,如果因為客戶自身的原因導致簽證記載內容錯誤,則修改或換發簽證會發生新的費用。

3.6 為保證服務安全和服務品質,簽證申請中心安裝了網路監控系統和電話錄音系統,客戶在簽證申請中心的舉動以及與簽證申請中心之間的電話內容均有可能會被記錄並保存下來。客戶在此明知並同意接受前述安排。

3.7 除非簽證申請中心另有通知,否則客戶應當于簽證有效期屆滿前領取護照簽證;逾期未領取的簽證申請中心不再承擔其保管義務;簽證有效期屆滿,或者,自使領館做出核發或者拒發簽證決定之日起365日後,簽證申請中心有權將有關證件提交使領館,由使領館作相應處理。

第四條 關於個人資訊的使用與保護

4.1 客戶在此同意並確認,無論其通過網路、直接或者委託協力廠商遞交給簽證申請中心的個人資訊,均可以按照本條約定被採集、傳輸、存儲、處理和使用。

4.2 為了處理客戶的簽證申請,簽證申請中心須通過客戶提交的申請材料對相關的客戶個人資訊進行採集並錄入系統。

4.3 簽證申請中心會通過電話、電子郵件、傳真、申請材料(含護照、照片)、網上填表系統、網上預約系統、監控系統等媒介採集客戶的個人資訊。

4.4 個人資訊將通過簽證申請中心的專有管道提交給使領館並可能被傳輸至和存儲在客戶居住國以外的國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

4.5 個人資訊,包括視頻錄影、電話錄音、電子資訊等,可能被簽證申請中心在有必要時(如因當地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要求或內部服務監督需要等)提取使用。

4.6 客戶提供的紙質資訊,將轉交至使領館保存。簽證申請中心將採取物理或電子形式保存客戶資訊,並採取合理的管理措施防止客戶資訊洩露和未經授權的使用,確保正確使用所有資訊。

4.7 簽證申請中心將根據當地法律規定,採集、傳輸、存儲、處理和使用所有的客戶資訊,目的是為了履行簽證申請中心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包括但不限於申請中國簽證。

4.8 簽證申請中心將採取各種合理措施保護客戶個人資訊和證件的安全,但不承擔向使領館送辦、自使領館取回過程中因自然災害(天災)等不可抗力、意外、盜竊等導致的後果。 

第五條 關於責任

5.1 如果客戶提交的護照、文書是在簽證申請中心保管過程中丟失或損毀的,簽證申請中心將承擔申請人通過正常程式向本國護照管理部門申請補辦護照或重新申辦文書時所交納的相關合理費用,簽證申請中心將在收到申請人提供的有關付款憑證時支付該費用,但本約定不代表簽證申請中心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5.2 客戶應當根據出行或使用計畫合理地安排提交簽證申請的時間,在任何情況下因客戶提交申請的時間安排不合適,或者,使領館審批結果,導致客戶出行或使用計畫受到任何影響的,簽證申請中心均不對此承擔任何責任。

5.3 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除本協議中明確規定的條款和保證之外,簽證申請中心不接受其他任何有關簽證申請服務的明示或暗示的條件和保證。當法律排斥這些除外責任時,並認為本條款中暗示某些條件或保證(以下簡稱“隱含條款”)時,簽證申請中心對此類“隱含條款”的違反僅承擔有限責任,且有權在以下一項或多項中選擇承擔責任的方式:

(1)重新提供相關申請服務;

(2)重新申請所產生的費用;

(3)客戶向本國管理部門或機構支付的相關服務費用(需提供付款憑證)。

5.4 客戶承認並同意,簽證申請中心在任何情況下均無需對客戶或其他通過客戶所主張的間接、偶然、特定(或/和)連帶損失,或者,在機會、商業、商譽、停業方面的損失承擔責任,不論該損失是否與簽證申請服務有關,也不論是否是由於簽證申請中心管理人員、職員、雇員或代表錯誤、遺漏或者失誤造成的。

5.5上述規定受簽證申請中心所在地法律管轄,如出現與簽證申請服務相關的訴訟,應提交簽證申請中心所在地法院進行管轄和審理。

第六條 其它條款

6.1 簽證申請中心可能在不預先通知的前提下,修改、取消或收回一些或所有條款。如果不同意有關條款的變更,客戶可以拒絕簽證申請中心提供的服務。

6.2 客戶同意並確認,其已閱讀、理解並同意接受本協議所有條款。

法律條款

一、 免責聲明

簽證申請中心盡力確保本網站內容準確無誤,但不對網站內容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證。簽證申請中心有權在未預先通知的情況下更改網站內容及網站介紹的服務與價格。網站內容可能過期,但簽證申請中心不承諾對以上內容進行更新。

網站內容不受任何附加條件、承諾及其他任何條款約束下按所呈現內容提供。為此,簽證申請中心在法律許可的最大範圍內提供此網站,原則是:簽證申請中心免除所有訴訟、保證和條件以及包括但不限於法律暗示的條件的其他條款的約束。這些法律暗示的條件可能對網站中除本免責聲明外其他內容具有法律效力。 

二、服務協定

第一條 定義

1.1 “使館”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

1.2 “總領館”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總領事館。

1.3 “其他領事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館、領事辦公室等機構。

1.4 “使領館”是指使館(或/和)總領館(或/和)其他領事機構。

1.5 “中國簽證申請服務中心”是指按照符合使領館規定的工作流程,為客戶提供相關證件申請事務性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簽證申請中心”。

1.6 “客戶”是指向簽證申請中心遞交中國簽證申請的申請人本人或其委託的協力廠商,包括:個人、旅行社或其它代理機構。

1.7 “客戶資料”是指客戶提交給簽證申請中心的,以便簽證申請中心向其提供服務所需的紙質、電子介質或其他形式的材料、資訊等。

1.8 “個人資訊”是指客戶遞交申請資料中記載的有關個人的一切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出生地、婚姻狀況、國籍、護照資訊、聯繫電話、個人疾病記錄、個人犯罪記錄、家庭住址、工作地點、家庭成員資訊、視頻錄影、電話錄音、郵件記錄等可能涉及個人隱私的資訊.

1.9 “網站”是指專門為客戶提供資訊發佈、線上填寫申請表、線上預約、辦理狀態查詢等各類線上服務的、位址為www.visaforchina.org的互聯網網站。

1.10 “基本服務”是指簽證申請中心提供給客戶的、與簽證申請直接相關的服務。

1.11 “延伸服務”是指簽證申請中心為方便客戶而提供的基本服務以外的其它服務。

1.12 “簽證費”是指簽證申請中心按照使領館規定的標準,代使領館向客戶收取的,應向使領館繳納的領事規費,包括但不限於簽證費、簽證加急費等。

1.13 “申請服務費”是指簽證申請中心向客戶提供基本服務而向其收取的費用,此費用不包括向客戶提供延伸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1.14 “取證單”是指簽證申請中心受理客戶提交中國簽證的憑證,也作為客戶向簽證申請中心取回護照、簽證等證件的唯一憑證。 

第二條 關於簽證申請中心的基本服務範圍

2.1 接待客戶,按照使領館的要求整理各類申請材料。

2.2 為客戶提供有關中間事務性服務,包括基本資訊錄入、在簽證申請中心和使領館之間傳遞護照、簽證和客戶資料等。

2.3 按照使領館的要求代收代繳簽證費,代使領館把護照與簽證發還給客戶。

2.4 通過網站、接待大廳諮詢台、諮詢電話、傳真或電子信箱等,按照使領館的要求,及時發佈和傳遞有關簽證政策資訊。

2.5 簽證申請中心在此特別聲明,有關簽證申請的審查、批准、拒簽及簽證製作等政府職能均屬於使領館的專屬職權,簽證申請中心對此不向客戶負擔任何承諾、保證、解釋或者其它法律義務。

第三條 關於接受簽證申請服務須知

3.1 客戶已明知並在此確認,簽證申請中心不參與中國簽證的審批程式,使領館根據中國有關法律和規定決定是否頒發簽證、頒發何種簽證及簽證的有效期、停留期和入境次數;無論使領館是否批准客戶的簽證申請,客戶均須向簽證申請中心交納申請服務費,此費用為不可退還之款項。

3.2 客戶可以通過網站或者諮詢電話向簽證申請中心進行諮詢。客戶應當知悉,簽證申請中心非官方機構,其對客戶提供的諮詢是依據對客戶問題的單方面理解以及所瞭解和掌握的有限資訊而提供的免費諮詢,旨在為客戶申請簽證提供説明,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理解為對客戶做出了任何承諾、保證或者負擔其他法律義務。

3.3 客戶應向簽證申請中心提交簽證申請所需的客戶資料,並保證所有資訊均真實可靠完整。客戶應當明知並同意,簽證申請中心對客戶資料的受理並不意味著這些客戶資料已經充分,在任何情況下,使領館均有權要求客戶補充其認為必要的客戶資料或要求申請人本人到使領館面談。

3.4 客戶在取得簽證申請中心出具的取證單時,應仔細檢查其所載明的內容,確保無誤。如發現有誤,客戶應及時告知簽證申請中心,簽證申請中心將儘快予以修改。

3.5 客戶在領取簽證時,應核對簽證所載內容,確保無誤。如發現有誤,客戶應及時告知簽證申請中心,簽證申請中心將盡力協助客戶修改、換發簽證。客戶已明知,如果因為客戶自身的原因導致簽證記載內容錯誤,則修改或換發簽證會發生新的費用。

3.6 為保證服務安全和服務品質,簽證申請中心安裝了網路監控系統和電話錄音系統,客戶在簽證申請中心的舉動以及與簽證申請中心之間的電話內容均有可能會被記錄並保存下來。客戶在此明知並同意接受前述安排。

3.7 除非簽證申請中心另有通知,否則客戶應當于簽證有效期屆滿前領取護照簽證;逾期未領取的簽證申請中心不再承擔其保管義務;簽證有效期屆滿,或者,自使領館做出核發或者拒發簽證決定之日起365日後,簽證申請中心有權將有關證件提交使領館,由使領館作相應處理。

第四條 關於個人資訊的使用與保護

4.1 客戶在此同意並確認,無論其通過網路、直接或者委託協力廠商遞交給簽證申請中心的個人資訊,均可以按照本條約定被採集、傳輸、存儲、處理和使用。

4.2 為了處理客戶的簽證申請,簽證申請中心須通過客戶提交的申請材料對相關的客戶個人資訊進行採集並錄入系統。

4.3 簽證申請中心會通過電話、電子郵件、傳真、申請材料(含護照、照片)、網上填表系統、網上預約系統、監控系統等媒介採集客戶的個人資訊。

4.4 個人資訊將通過簽證申請中心的專有管道提交給使領館並可能被傳輸至和存儲在客戶居住國以外的國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

4.5 個人資訊,包括視頻錄影、電話錄音、電子資訊等,可能被簽證申請中心在有必要時(如因當地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要求或內部服務監督需要等)提取使用。

4.6 客戶提供的紙質資訊,將轉交至使領館保存。簽證申請中心將採取物理或電子形式保存客戶資訊,並採取合理的管理措施防止客戶資訊洩露和未經授權的使用,確保正確使用所有資訊。

4.7 簽證申請中心將根據當地法律規定,採集、傳輸、存儲、處理和使用所有的客戶資訊,目的是為了履行簽證申請中心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包括但不限於申請中國簽證。

4.8 簽證申請中心將採取各種合理措施保護客戶個人資訊和證件的安全,但不承擔向使領館送辦、自使領館取回過程中因自然災害(天災)等不可抗力、意外、盜竊等導致的後果。 

第五條 關於責任

5.1 如果客戶提交的護照、文書是在簽證申請中心保管過程中丟失或損毀的,簽證申請中心將承擔申請人通過正常程式向本國護照管理部門申請補辦護照或重新申辦文書時所交納的相關合理費用,簽證申請中心將在收到申請人提供的有關付款憑證時支付該費用,但本約定不代表簽證申請中心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5.2 客戶應當根據出行或使用計畫合理地安排提交簽證申請的時間,在任何情況下因客戶提交申請的時間安排不合適,或者,使領館審批結果,導致客戶出行或使用計畫受到任何影響的,簽證申請中心均不對此承擔任何責任。

5.3 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除本協議中明確規定的條款和保證之外,簽證申請中心不接受其他任何有關簽證申請服務的明示或暗示的條件和保證。當法律排斥這些除外責任時,並認為本條款中暗示某些條件或保證(以下簡稱“隱含條款”)時,簽證申請中心對此類“隱含條款”的違反僅承擔有限責任,且有權在以下一項或多項中選擇承擔責任的方式:

(1)重新提供相關申請服務;

(2)重新申請所產生的費用;

(3)客戶向本國管理部門或機構支付的相關服務費用(需提供付款憑證)。

5.4 客戶承認並同意,簽證申請中心在任何情況下均無需對客戶或其他通過客戶所主張的間接、偶然、特定(或/和)連帶損失,或者,在機會、商業、商譽、停業方面的損失承擔責任,不論該損失是否與簽證申請服務有關,也不論是否是由於簽證申請中心管理人員、職員、雇員或代表錯誤、遺漏或者失誤造成的。

5.5上述規定受簽證申請中心所在地法律管轄,如出現與簽證申請服務相關的訴訟,應提交簽證申請中心所在地法院進行管轄和審理。

第六條 其它條款

6.1 簽證申請中心可能在不預先通知的前提下,修改、取消或收回一些或所有條款。如果不同意有關條款的變更,客戶可以拒絕簽證申請中心提供的服務。

6.2 客戶同意並確認,其已閱讀、理解並同意接受本協議所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