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认证申请、提交认证申请材料和注意事项


一、预约认证申请

请登录网站进行在线预约,按预约时间至中心办理。


二、申请材料

申办领事认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申请表》手写或打印均可。其中,“申请人”一栏填写申办领事认证文书当事人信息;申请人本人须在“申请人签名”处签名,如系代办递交申请,除申请人在“申请人签名”处签名外,代办人亦须填写代办人信息并在“代办人签名”处签名;

(二)申请人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须将“代理人姓名”一栏填写妥当,提交委托书、代办人有效护照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人有效护照复印件;如委托公司办理,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代办公司给送件人开具的授权信;

(三)如系企业申办,申请人应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如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成员等营业执照上标明的人员),申办时还需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挪威外交部出具的认证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领事官员认为与办理认证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


三、注意事项

1.文书真实、合法,没有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2.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以上的,应采用火漆加封、金属孔钉装订、加盖骑缝章或钢印等不易被拆换的方式进行装订,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注:以订书钉装订的不予受理)。

3.根据中国有关部门规定,用于到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无配偶证明,自出证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因此,上述证明自出证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当事人需重新办理。

4.用于来华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和无犯罪记录公证书自公证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不予认证。

5.对于申办认证的文件,中国驻挪大使馆领事官员将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包括当地的公证或认证程序不完整,格式不规范,含不合法内容,文件有涂改、拆换等情形的,认证申请将不被受理。

6.领事官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认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或要求申请人到使馆面谈。

7.经领事认证的文书内容被更改、替换的,领事认证无效。

8.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过的文书,不得更改或替换。因申请人自行更改或替换文件引起的问题及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9.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件必须一事一证,一份文件证明多件事情或夹带无关文件的公证书不予认证。

10.中国国内出具的公证书或证明文件(如身份证、驾照、结婚证等)不予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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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认证申请、提交认证申请材料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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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材料

申办领事认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申请表》手写或打印均可。其中,“申请人”一栏填写申办领事认证文书当事人信息;申请人本人须在“申请人签名”处签名,如系代办递交申请,除申请人在“申请人签名”处签名外,代办人亦须填写代办人信息并在“代办人签名”处签名;

(二)申请人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须将“代理人姓名”一栏填写妥当,提交委托书、代办人有效护照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人有效护照复印件;如委托公司办理,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代办公司给送件人开具的授权信;

(三)如系企业申办,申请人应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如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成员等营业执照上标明的人员),申办时还需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挪威外交部出具的认证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领事官员认为与办理认证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


三、注意事项

1.文书真实、合法,没有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2.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以上的,应采用火漆加封、金属孔钉装订、加盖骑缝章或钢印等不易被拆换的方式进行装订,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注:以订书钉装订的不予受理)。

3.根据中国有关部门规定,用于到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无配偶证明,自出证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因此,上述证明自出证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当事人需重新办理。

4.用于来华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和无犯罪记录公证书自公证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不予认证。

5.对于申办认证的文件,中国驻挪大使馆领事官员将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包括当地的公证或认证程序不完整,格式不规范,含不合法内容,文件有涂改、拆换等情形的,认证申请将不被受理。

6.领事官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认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或要求申请人到使馆面谈。

7.经领事认证的文书内容被更改、替换的,领事认证无效。

8.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过的文书,不得更改或替换。因申请人自行更改或替换文件引起的问题及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9.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件必须一事一证,一份文件证明多件事情或夹带无关文件的公证书不予认证。

10.中国国内出具的公证书或证明文件(如身份证、驾照、结婚证等)不予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