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具体步骤

服务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 “使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1.2 “总领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总领事馆。

1.3 “其他领事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馆、领事办公室等机构。

1.4 “使领馆”是指使馆(或/和)总领馆(或/和)其他领事机构。

1.5 “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是指按照符合使领馆规定的工作流程,为客户提供相关证件申请事务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签证中心”。

1.6 “客户”是指向签证中心递交中国签证或认证申请的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包括:个人、旅行社或其它代理机构。

1.7 “客户资料”是指客户提交给签证中心的,以便签证中心向其提供服务所需的纸质、电子介质或其他形式的材料、信息等。

1.8 “个人信息”是指客户递交申请资料中记载的有关个人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婚姻状况、国籍、护照信息、联系电话、个人疾病记录、个人犯罪记录、家庭住址、工作地点、家庭成员信息、视频录像、电话录音、邮件记录等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1.9 “网站”是指专门为客户提供信息发布、在线填写申请表、在线预约、办理状态查询等各类在线服务的、地址为www.visaforchina.org的互联网网站。

1.10 “基本服务”是指签证中心提供给客户的、与签证或认证申请直接相关的服务。

1.11 “延伸服务”是指签证中心为方便客户而提供的基本服务以外的其它服务。

1.12 “签证费”是指签证中心按照使领馆规定的标准,代使领馆向客户收取的,应向使领馆缴纳的领事规费,包括但不限于签证费、签证加急费、签证特急费等。

1.13 “认证费”是指签证中心按照使领馆规定的标准,代使领馆向客户收取的,应向使领馆缴纳的领事规费,包括但不限于认证费、认证加急费、认证特急费等。

1.14 “申请服务费”是指签证中心向客户提供基本服务而向其收取的费用,此费用不包括向客户提供延伸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1.15 “取证单”是指签证中心受理客户提交中国签证或认证申请的凭证,也作为客户向签证中心缴纳签证费、认证费、服务费以及取回护照、签证、认证文书等证件的唯一凭证。

 

第二条 关于签证中心的基本服务范围

 

2.1 接待客户,按照使领馆的要求整理各类申请材料。

2.2 为客户提供有关中间事务性服务,包括基本信息录入、在签证中心和使领馆之间传递护照、签证、文书、认证书和客户资料等。

2.3 按照使领馆的要求代收代缴签证费、认证费,代使领馆把护照与签证、认证书发还给客户。

2.4 通过网站、接待大厅咨询台、咨询电话、传真或电子信箱等,按照使领馆的要求,及时发布和传递有关签证、认证政策信息。

2.5 签证中心在此特别声明,有关签证、认证申请的审查、批准、拒签、拒绝认证及签证制作、出具认证等政府职能均属于使领馆的专属职权,签证中心对此不向客户负担任何承诺、保证、解释或者其它法律义务。

 

第三条 关于接受签证和认证申请服务须知

 

3.1 客户已明知并在此确认,签证中心不参与中国签证、领事认证的审批程序,使领馆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和规定决定是否颁发签证、颁发何种签证及签证的有效期、停留期和入境次数、是否颁发认证书;无论使领馆是否批准客户的签证或认证申请,客户均须向签证中心交纳申请服务费,此费用为不可退还之款项。

3.2 客户可以通过网站或者咨询电话向签证中心进行咨询。客户应当知悉,签证中心非官方机构,其对客户提供的咨询是依据对客户问题的单方面理解以及所了解和掌握的有限信息而提供的免费咨询,旨在为客户申请签证或认证提供帮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理解为对客户做出了任何承诺、保证或者负担其他法律义务。

3.3 客户应向签证中心提交签证或认证申请所需的客户资料,并保证所有信息均真实可靠完整。客户应当明知并同意,签证中心对客户资料的受理并不意味着这些客户资料已经充分,在任何情况下,使领馆均有权要求客户补充其认为必要的客户资料或要求申请人本人到使领馆面谈。

3.4 客户在取得签证中心出具的取证单时,应仔细检查其所载明的内容,确保无误。如发现有误,客户应及时告知签证中心,签证中心将尽快予以修改。

3.5 客户在领取签证或认证书时,应核对签证或认证书所载内容,确保无误。如发现有误,客户应及时告知签证中心,签证中心将尽力协助客户修改、换发签证或认证书。客户已明知,如果因为客户自身的原因导致签证或认证书记载内容错误,则修改或换发签证或认证书会发生新的费用。

3.6 为保证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签证中心安装了网络监控系统和电话录音系统,客户在签证中心的举动以及与签证中心之间的电话内容均有可能会被记录并保存下来。客户在此明知并同意接受前述安排。

3.7 除非签证中心另有通知,否则客户应当于签证有效期届满前领取护照签证;逾期未领取的签证中心不再承担其保管义务;签证有效期届满,或者,自使领馆做出核发或者拒发签证决定之日起365日后,签证中心有权将有关证件提交使领馆,由使领馆作相应处理。

客户应当尽快领取认证书;逾期未领取的签证中心不再承担其保管义务;自使领馆做出核发或者拒发认证决定之日起365日后,签证中心有权将有关文书和证件提交使领馆,由使领馆作相应处理。

 

第四条 关于个人信息的使用与保护

 

4.1 客户在此同意并确认,无论其通过网络、直接或者委托第三方递交给签证中心的个人信息,均可以按照本条约定被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和使用。

4.2 为了处理客户的签证、认证申请,签证中心须通过

客户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相关的客户个人信息进行采集并录入系统。

4.3 签证中心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申请材料(含护照、照片)、网上填表系统、网上预约系统、监控系统等媒介采集客户的个人信息。

4.4 个人信息将通过签证中心的专有渠道提交给使领馆并可能被传输至和存储在客户居住国以外的国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4.5 个人信息,包括视频录像、电话录音、电子信息等,可能被签证中心在有必要时(如因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或内部服务监督需要等)提取使用。

4.6 客户提供的纸质信息,将转交至使领馆保存。签证中心将采取物理或电子形式保存客户信息,并采取合理的管理措施防止客户信息泄露和未经授权的使用,确保正确使用所有信息。

4.7 签证中心将根据当地法律规定,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和使用所有的客户信息,目的是为了履行签证中心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中国签证和认证。

4.8 签证中心将采取各种合理措施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和证件的安全,但不承担向使领馆送办、自使领馆取回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天灾)等不可抗力、意外、盗窃等导致的后果。

 

第五条 关于责任

 

5.1 如果客户提交的护照、文书是在签证中心保管过程中丢失或损毁的,签证中心将承担申请人通过正常程序向本国护照管理部门申请补办护照或重新申办文书时所交纳的相关合理费用,签证中心将在收到申请人提供的有关付款凭证时支付该费用,但本约定不代表签证中心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5.2客户应当根据出行或使用计划合理地安排提交签证或认证申请的时间,在任何情况下因客户提交申请的时间安排不合适,或者,使领馆审批结果,导致客户出行或使用计划受到任何影响的,签证中心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5.3 如果客户选择以邮寄方式提交签证申请,或者,要求签证中心以邮寄方式将使领馆审批后的护照、签证返还,对于因邮寄延误、投递错误,或者非因签证中心原因导致的任何证件损坏或者遗失,签证中心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5.4 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除本协议中明确规定的条款和保证之外,签证中心不接受其他任何有关签证或认证申请服务的明示或暗示的条件和保证。当法律排斥这些除外责任时,并认为本条款中暗示某些条件或保证(以下简称“隐含条款”)时,签证中心对此类“隐含条款”的违反仅承担有限责任,且有权在以下一项或多项中选择承担责任的方式:

(1)重新提供相关申请服务;

(2)重新申请所产生的费用;

(3)客户向本国管理部门或机构支付的相关服务费用(需提供付款凭证)。

5.5 客户承认并同意,签证中心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对客户或其他通过客户所主张的间接、偶然、特定(或/和)连带损失,或者,在机会、商业、商誉、停业方面的损失承担责任,不论该损失是否与签证、认证申请服务有关,也不论是否是由于签证中心管理人员、职员、雇员或代表错误、遗漏或者失误造成的。

5.6上述规定受签证中心所在地法律管辖,如出现与签证或认证申请服务相关的诉讼,应提交签证中心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和审理。

 

第六条 其它条款

 

6.1 签证中心可能在不预先通知的前提下,修改、取消或收回一些或所有条款。如果不同意有关条款的变更,客户可以拒绝签证中心提供的服务。

6.2 客户同意并确认,其已阅读、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

 

 

(一)文书认证程序

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办理文书认证,需完成以下几个程序:

1.日本政府机关、大学、裁判所、刑务所、警察署、葬仪场等出具的文书,如现在全部事项证明书、出生证明、结婚证书、死亡证明、住民票、户籍誊本、毕业证明、判决书、服刑证明、无犯罪记录、火化许可证等,请直接将有关文件拿到日本外务省办理认证。如国内需要附中文译文,应先去日本公证役场公证,再申请日本外务省认证。其中东京都23区、横滨及大阪各区公证役场公证后可当场申请办理外务省认证。
个人文书,如宣誓书、声明书、委托书、同意书、诉状等;公司或法人出具的文书,如授权委托书、任命书、收入证明、产品说明、产地证明、来往函电等,须先去公证役场公证,再申请日本外务省认证。其中东京都23区、横滨及大阪各区公证役场公证后可当场申请外务省认证。
日本外务省领事移住部证明班电话03-3580-3311。
东京公证役场联系方式,请点击此链接
横滨公证役场联系方式,请点击此链接
大阪公证役场联系方式,请点击此链接

2.将经日本外务省认证的文书送到中国签证申请中心申请领事认证。

 

(二)注意事项

1.  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件必须一事一证,一份文件证明多件事情或夹带无关文件的公证书不予认证。

2.  中国国内出具的文件(如护照、公司注册文件)不予认证。

3.内容违反中国法律规定的文书不予认证。

4.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国有关规定,领事认证只证明日本外务省的印章和有关官员的签字属实,不对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文书内容由文书出具机构负责。

5.公证员公证过的文书、并经日本外务省以及中方领事认证过的文书,不得因复印等原因任意拆装、涂改或增减。否则由此引起的问题,乃至法律责任,应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6.  关于公证文书的有效期,如婚姻、职务、收入、生存等可变性文书的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为不影响您使用,请在外务省认证文书落款日期起3个月内提交中国领事认证申请,以免给您的赴华行程或工作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或不便。

7.  如文书在中国港澳台地区使用,则不需申请中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的认证。
8.  据了解,中国公民在国内为孩子报户口,一般需要提交孩子的出生届或出生届受理证明书等材料,因出生届记载内容比较详细,多数地方要求提交出生届。另外,有的还需提交孩子父母的结婚证明、离婚证明或护照复印件公证等材料。为避免麻烦,建议您事先向国内确认。

 
(三)申请材料

中、外国公民申请文书认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1.如实、完整填写的认证申请表(G-1)1份。

2.所需认证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3.文件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4.如系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当事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还需提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认证的委托书,且需加盖印章或按手印。(如当事人在国内需加按手印;如当事人在日本需加按手印或盖当事人印章。)
5.企业、公司、法人团体等商事认证,代理人办理须提供由公司法人名义、公司盖章或委托人(法人或董事)个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法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企业法人登录证件复印件。

6.领事官员认为与办理认证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